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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义务兵优待政策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0日    阅读次数:2858
榆阳区义务兵优待政策规定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积极性,提高兵员质量,规范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陕西省 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冬季入伍义务兵优待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高校大学生应征义务兵、直招士官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如下义务兵优待政策。

一、鼓励本科大学生毕业生应征入伍。凡入学前为榆阳区户籍、且符合国家学历政策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在服役期间无违纪、且表现突出,退役后由区政府安置工作。

二、鼓励大专毕业生应征入伍。凡入学前为榆阳区户籍的大专毕业生应征入伍,在服役期间无违纪、且表现突出的,退役后参加榆阳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时,同等条件下加10分。

三、鼓励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根据陕民发[2013]5号文件精神,凡属榆阳区辖区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无论本人户口是否迁入学校办理集体户口, 应当在榆阳区报名应征,由区公安部门予以政审,被批准入伍服役期间,由区民政部门按照榆阳区非农业户口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其家庭发放优待金。退伍后不 愿意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接收。

四、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12年起,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1.2倍发放,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发放。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区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五、提高进藏(疆)义务兵补助。凡由榆阳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进藏(疆)的高原条件义务兵,在享受同等条件优待政策的同时,每人一次性给予高原补助10000元。

六、提高兵役补偿金标准。从2012年起,义务兵的兵役经济补偿实行城乡一体化,农村和城镇义务兵退役后按照服役年限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偿20000元。

七、进一步明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凡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 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役后由区政府安置工作。选择自主择业的,享受国家有关教育、就业、培训、扶持等优惠政策。

八、切实加大《兵役法》落实力度。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凡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或应征公民拒 绝、逃避征集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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