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校学生中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6日 阅读次数:9127
各院系、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培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自身职业兴趣和能力,引导学生了解创新创业的基本规律,掌握创新创业的基本理论和决策方法,增强创新创业意识,提升创新创业能力,从而促进大学生求职择业与自主创业。
二、创新创业教育的内容及措施
(一)创新创业教育内容
创新创业教育内容主要有创新创业意识培养,包括创新思维、创意激发、商业机会判断、机会评估、职业生涯规划等;创新创业知识培养,包括新企业创立、创业融资、风险资本、小企业管理、公共关系学、技术创新管理等;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包括专业市场调研、基于专业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典型创新创业案例分析、 专业领域前沿问题的创新性研讨等。
(二)创新创业教育措施
1.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建立需求导向的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体系,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建立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2.建立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充分发挥第一课堂主渠道的作用,鼓励教师和教学团队进行教学改革,在传统课堂中融进有利于创新创业素质能力培养的一切有利因素。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
3.充分运用线上和线下资源,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讲座、报告、交流、参观等各种有针对性的培训,为学生扩大视野、提升创新创业动力和能力做好推动引导准备工作。
三、分工安排
(一)教务处负责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与专业核心课程相融合的创业课程体系,以及与专业实践教学相衔接的创业实践体系。针对全体学生的创新创业普及教育,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二)招生就业处负责课程的安排,聘请校外创业导师以讲座、报告、交流参观等方式向学生开设创业基础课程;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以及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的组织和指导;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心理辅导咨询;负责新生入学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职业迁移能力教育、素质教育和劳动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职业素养及创新创业能力。
(三)校团委负责组织各种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省和市级“三创”大赛、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引导大学生创新创业。
(四)人事处负责创新创业型人才的引进、培养以及兼课师资的聘请等。
四、考核
每名大学本科毕业生必须修满创新创业课程的2学分方可毕业,学生每参加一次创新创业报告或者讲座、交流参观记0.5学分。具体考核由招生就业处负责。
五、本意见从2012级本科生开始实施,实施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教务处和招生就业处反馈。
2015年10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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