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08日 阅读次数:4690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序流动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定》(陕发[2003]18号)和省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要以“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会精神,按照中、省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要求,在全市全面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取消户口迁移中计划指标的限制,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体系,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在全市范围取消现行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规定及由此衍生的其他户口类型。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即一元化管理,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二)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收入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产权住房的公民或在城市暂住三年以上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落户手续。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市工作的技校(包括技校)以上毕业生,并有技术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被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招聘的,根据本人意愿在其居住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手续。中级以上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积极吸纳中专以上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对愿在我市就业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也可以迁回原籍。对暂未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其人事关系由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就业。本市大中专毕业生的户口可在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继续保留,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
(五)放宽对直系亲属投靠入户的限制。凡有常住户口的公民,不受婚龄、年龄的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户口在其户籍所在地落户。
(六)新生婴儿(包括超生、非婚生)随父随母自愿申报户口。对非政策内生育的婴儿,派出所为其为办理户口登记后,应及时向计生部门通报情况。
(七)改革普通高校、普通中等院校和专业技术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凡考取我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上的学生,入学时自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学生毕业后,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的学历证书、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等相关证件将其户口迁至经常居住地。从农村上学的学生毕业后,自愿回原籍的,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八)进一步放宽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不受投资金额和上缴利税额的限制,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凭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落户手续。
(九)积极解决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公民长期外出、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被擅自取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应准予落户。
(十)对现居住城镇的居民要求到农村落户的,须经所落户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并经乡镇人员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县区公安局核准迁入。
三、办理程序
凡符合落户条件的,由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房产证、资格证书、毕业证、出生医学证明、入学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居村委会证明等),本县区内的户口迁移直接到现居住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购建、赠予、继承住房、超生、非婚生、招聘人才、无户人员,户籍迁入市本级所在地的,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申请人持市级户政部门的通知入户单到榆阳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准迁手续,其余户口迁移直接到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办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
四、配套政策
在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后,有关部门应对计划生育、退役士兵安置、最低生活保障、抚恤优待及土地承包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相应衔接,使之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相适应。
(一)计划生育政策。凡在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依法承包或经营土地,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居民,适用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其他居民一律适用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的,不执行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本市入伍的复员退伍战士,按照先落户再就业的原则,凡入伍前户口在农村的居民,退出现役后,按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其他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后,按《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手续。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凡在社区居委会登记户口,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保险政策。凡户口在村民委员会登记的居民,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居住的,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
(五)抚恤优待政策。凡户口登记在社区居委会且本人或直系亲属未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伤残军人、军烈属、老复员军人,仍按当地城镇抚恤优待补助标准执行优待政策;其他优待对象执行当地抚恤优待补助标准。
(六)土地承包政策。户口迁入城镇的农村居民,尊重本人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七)入学、就业政策。凡户口登记在社区居委会的居民子女入托、上学、就业均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尽快开展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提出本县区户籍改革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政府备案。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日常工作,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程序,严格管理。要结合户籍管理改革工作,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要通过对无户口、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人员及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清理整顿,严密户籍登记管理,严格户口迁移程序,坚决纠正只落户不履行手续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人户分离”和“双重户口”现象。
(三)强化监督,落实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户籍便民利民措施,继续清理取消各种歧视性政策和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违法户籍管理制度和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件,认真执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和内容,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