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就业政策>>阅读文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4日    阅读次数:2124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09】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省高校多,毕业生数量大,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 省政府先期投入5000万元设立“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创业基金管理部门(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2. 全省各级政府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对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凡符合条件的,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地税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其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5.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选聘规模,省财政适当提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的生活补贴标准。加大“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实施力度。
        6. 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全省各市、县、区政府要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
        7. 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对到城市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到城市社区工作、服务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事业单位聘用或全省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笔试成绩加5分。对到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含乡镇,下同)工作、服务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县级以上事业单位聘用或全省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对在农村乡镇以下基层工作、服务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除相应加分外,省财政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省财政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今后,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新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优先选择在城乡基层工作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或扩大其招录比例。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8.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同待遇。对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有关部门予以倾斜支持。
        9. 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聘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四、鼓励支持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10.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地吸纳高校毕业生。全省各市、县、区在开展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工作时,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此项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科研项目结束后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五、取消不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限制
        11. 全省各市、县、区政府,省级各部门要对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行清理、修订,取消一切不利于就业和人才流动的政策限制。省内一律取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的限制政策。全省各级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对本省生源毕业生不得设置生源地限制条件。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
        12. 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要积极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践活动。省财政支持具有较好基础的高校建设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实习实践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增强毕业生的岗位适应性。
        1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省财政支持具有较好基础的企业建设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见习基地,提升就业技能。从2009年起,连续5年,每年组织安排1.5万名毕业生参加培训活动。省财政给予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4. 实施高校毕业生“双证”制度。高校要加强学生的技能培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高校在校学生纳入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范围,进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使毕业生在领取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15. 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切实解决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重点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进行职业规划、确定合理的就业预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要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
        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尽快构建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人才网、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等网络资源,实现就业信息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统计调查、信息发布、失业登记等制度。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服务。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八、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
        17. 建立高校困难毕业生(身体残疾、家庭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全省各市、县、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申报认定制度,对认定者给予重点帮扶,及时接受其就业援助申请、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必要时购买一定数量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困难毕业生;全省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一律免收困难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登记失业的困难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高校对困难毕业生可予以适当的求职补贴。
    九、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18. 全省各级政府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衔接,切实落实各自工作责任。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工作;省财政厅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9. 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时报道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表彰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先进集体以及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先进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合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