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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出台九项新措施力促高校毕业生就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24日    阅读次数:2167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加强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精神,省政府出台九项新措力促大学生就业。

    一、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省政府投入5000万元设立“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可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者,凡符合条件的,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地税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其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业。鼓励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对到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城市社区工作、服务满两年的毕业生,参加县级以上(含县级)事业单位聘用或全省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笔试成绩加5分。对到农村乡镇以下(含乡镇)工作、服务满两年的毕业生,在参加以上聘用或招生考试时,笔试成绩加10分;服务满三年的,除相应加分以外,省财政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省财政同样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这些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职称评聘、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相同待遇,对从事科技工作的毕业生申报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有关部门予以倾斜支持。

    四、鼓励支持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省内各级政府在开展支持企业稳定队伍时,要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承担国家或地方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加。

    五、省内一律取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的限制政策。全省各市、县、区政府,省级各部门要对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进行清理、修订,取消一切不利于就业和人才流动的政策限制。全省各级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对本省生源毕业生不得设置生源地限制条件。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支持具有较好基础的高校建设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实习实践基地,强化职业技能培训。省财政从2009年起连续5年,每年组织安排1.5万名毕业生参加培训活动,并给见习毕业生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实施高校毕业生“双证”制度,高校要加强学生的技能培训,使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强化对在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建立起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现有的劳动力市场信息资源,积极组织就业招聘服务工作,维护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

    八、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身体残疾、家庭困难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对认定者给予重点帮扶,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必要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困难毕业生;全省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一律免收困难毕业生报名费和体检费;高校对困难毕业生可给以适当求职补贴。

    九、切实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工作;省财政厅要根据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毕业生就业;省发改委、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等有关部门要和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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