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关于违约有哪些规定?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年03月14日 阅读次数:1630
毕业生以及签约诸方应信守诺言,自觉维护毕业生就业秩序,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就业政策。报考录研、留学、就业以及不就业等各种去向,一经确 定,有关各方不可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需征得签约诸方的书面同意和谅解,并经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同意后,方能变更协议。提出变更的一方应 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秋季毕业生改签协议应在5月中旬之前(春季毕业生改签应在12月上旬以前),此后学校原则上不受理违约事宜,毕业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者,由学校报北京市教委和教育部审批。未被批准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国家对毕业研究生的违约限制较严。毕业研究生在规定的落实就业分配方案时间之后提出违约的,应回生源省市就业。在教育部就业分配计划下达之后,原则上不予 改派。毕业研究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派的,必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经原签定协议的三方同意,分清责任,由违约一方交纳违约金,由学校报北京市教委和教 育部审批。未被批准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手续不全,责任不清楚的,学校不予受理。